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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统计 | 树立诚信理念 推进诚信统计建设

发布于:2026-04-29 17:33:52 来源:北海统计

为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2022年5月国家统计局公布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五章25条,涵盖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条件和程序、信用惩戒和修复、救济和监督等,适用于统计机构对企业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活动。

                                     

    一、什么是统计失信行为

                                                                                 二、被列为失信企业的影响?

三、诚信统计要牢记?

(一)领导干部要牢记的“17个不得”

1.不得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 

2.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3.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4.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 

5.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6.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职务晋升。 

7.不得违法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

8.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 

9.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统计调查中获取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10.不得把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除统计执法依据以外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 

11.不得将统计调查中获得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12.不得将统计调查中获得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13.不得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14.不得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15.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16.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17.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二)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牢记的“18个不得”

1.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2.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3.不得组织实施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统计资料的调查。 

4.不得组织实施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全面调查。 

5.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6.不得制定实施、审批备案主要内容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内容重复、矛盾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7.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8.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 

9.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 

10.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11.不得把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除统计执法依据以外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12.不得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13.不得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14.不得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15.不得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16.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17.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18.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统计调查对象要牢记的“7个不得”1.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2.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3.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4.不得拒绝、阻碍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5.不得在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7.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要牢记的“11个不得”

1.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2.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计资料。

3.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

4.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5.不得把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除统计执法依据以外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6.不得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7.不得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8.不得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9.不得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10.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11.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四、统计失信如何避免?

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配合执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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